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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见:博物馆法——民办博物馆良性发展的保障

        作者:王见2020-12-25 08:04:27 来源:中国美术家网

        所谓“博物馆法”,主要是把有关博物馆构成、运营、资金等方面的专业要求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欧洲各国及日本等都有“博物馆法”,中国学界也早有呼吁。有了博物馆法规,管理机构就有法可依。经过法规和有标准的细则审核,不仅保证了开办博物馆所必须具备的充分条件,也保证了博物馆开办后的规范运营,杜绝了产生混象的可能。

        博物馆法规是民办博物馆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如何用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体系,提高并规范建立民办博物馆的准入制度,是非国有博物馆文化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国内博物馆共有5535家,非国有博物馆1600家,占近三成。但被国家文物局评为一、二、三级博物馆的只有几十家。那么,那些没有级别的民办博物馆今后的努力方向是什么?问题在哪里?办法有哪些?是继续努力?还是带病运营?或是自生自灭?或是关停并转?

        所以,民营博物馆如何发展,有文化艺术之顾虑,有政策措施之紧迫,更关法律法规之建设。因为这一工作是社会公益性质,同时兼有土地、税收等问题,这都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2010年国家文物局【2010】11号文件第十六条就提到:各地要明确“落实土地和财税等优惠政策”“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事业单位土地、税收、税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帮助非国有博物馆降低运营成本”。因为国家提出这样利好的优惠条件,就有一些个人甚至一些地区的相关部门将民办博物馆视为取得政策优惠、土地和财税优惠的一条路径,并没有将优惠政策全心全意地用于博物馆的开办。所以,中央文件的意见办法与博物馆相关法规法律的同步建立已刻不容缓。

        此外,还有一个根本性的要点:民办博物馆在中国还是要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路才行。

        比如说是否可以考虑将藏品方、博物馆运营机构与政府指导作为三方组合?不一定将持有藏品的一方定为创办博物馆的主体方,而是由营运机构成为主体方,组织或邀请场馆运营团队。由营运、资金投入方、藏品方组成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和机制。拥有藏品者可将藏品或捐赠、或委托、或有偿提供、或用个人名义在馆内展出等,并不直接参与营运。而政府部门主要根据博物馆运营机构所提交的藏品、资金投入与运营的计划,考量一系列的可能性、可行性及阶段性等,尤其是确认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运营机制后的准入。此后,再根据进展给予专项资金的补助等。

        三方分离式组合的要点之一是能最广泛、最便捷地吸引个人藏品进入民办博物馆,但藏品还是在民间,仍由个人收藏和保护。因为博物馆藏品的保护需要耗费大量资金,民办博物馆一般很难有大量的资金支持。要点之二是运营方对藏品展出能严格把控,专心于展览的策划与研究,资金也主要用于运营。如果博物馆建立自身的收藏,其资金等由资金方负责等。要点之三便是政府部门的资助走向很清晰,可分别支持收藏、保护、运营及场馆建设的三方。当然,此想也不过是抛砖引玉之意。

        总而言之,民办博物馆的发展应从建立博物馆的专业法规和准入制度及评估标准等开始。此外,还要分门别类地清理现状:一将少量已经定级的民办博物馆核实,重点支持;二将大量的不具备、不符合博物馆开办条件的转型为文化艺术馆的经营模式;三将专题的、具有不可替代特征的小型体量、运营成本偏低的特色小馆,作为特别提倡。无论如何,民办博物馆的发展都应首先考虑民间资本允许的范围,而不是依靠政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压缩民办博物馆的规模,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在中国的现在和未来,仍然是相当重要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广州美术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静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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