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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族学视角论中国民族文物及其保护与抢救

        作者: 2012-09-15 11:37:10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民族文物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人们可以通过文物去认识和识别某一民族文化,因而民族文物也是民族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是“反映一个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迹和遗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民族文化与民族文物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而民族学的研究对象正是族群及其文化,故本文拟从民族学的视角阐明如何认识文化、民族文化与民族文物,并对民族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做一个初步探讨。


          一


          民族学这一学科领域对民族文化的定义和认识,各派学者见仁见智,各说不一。美国人类学家A.克罗伯和K.克拉克洪在1952年合著一书名《文化,关于概念和定义的评论》,此书列举西方世界从1871年到1951年关于文化的定义达161种。后来法国社会心理学家A.莫尔又继续此项统计,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文献中关于文化的定义已达250多种。言人人殊,莫衷一是。这其中,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在1871年下过一个影响深远的定义:“文化,就其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论,是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及习惯。”这是第一次给文化一个整体概念而为众多的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家所接受。然而这一概念似乎有些杂乱。今天,在这一学科领域内对文化的所谓三分法则颇为流行,即按文化的内涵和性质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这和两位著名的哲学家探讨人类社会生活而对文化的认识是一致的。一位是中国的梁漱溟,他在1929年发表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中,认为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即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三大内容。一位是英国哲学家B.罗素,他说:“人类自古以来有三个敌人,其一是自然(Nature),其二是他人(Other people),其三是自我(Ego)。”[5]罗素的话比较俏皮,但确有道理。


          人类为求生存,首先面对的第一个敌人就是自然界,为了适应和改造它,从而创造了第一种文化,即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从人类原始时代制造的最简单的旧石器如打制的石斧,到现代的高科技产品,如卫星、电脑等等都属此类。由于科技进步,使人类对付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飞机、电话、电子邮件等缩短了人们交往的距离,地球似乎变得越来越小。1951年,笔者参加西藏科学工作队,从成都经昌都前往拉萨,翻雪山,过草地,走了30多天才到拉萨。今天从成都乘飞机,不过两个多钟头即可到达。


          生态环境与文化类型具有密切的相互关系。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复杂多样。居住在北方和西北草原地区的民族,基于草原生态环境的特点,在适应和改造过程中,很早以前便发展了畜牧业经济,生活方式也反映出这种经济的特点,如多吃肉食,服用毛皮,居住帐幕,随畜迁徙,故古称“行国”,形成一整套传统经济文化模式——畜牧业文化。千百年来,这种传统文化虽有所演变,但其基本特点仍然保留。蒙古、哈萨克、藏(牧区)、裕固等民族,虽然服饰、帐幕、饮食等各有特色,但都具有游牧文化的共性。


          江南水乡是我国古代百越民族居住的地区。他们在分布上的共同特点,即居住在平原低地和靠近江河湖海、水道纵横的地区,甚至分布在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区的山越和云贵高原的越人,也沿着较低平的河谷平坝居住。这样的生态环境与人们活动的交互作用,表现为百越各族在生产和生活上和水具有特殊的密切关系:善种水稻、多食水产、习水便舟、居住干栏、文身断发、龙蛇崇拜、悬棺葬俗、岩画艺术等,无不与水有关。今天和古代百越民族具有族源关系的壮侗语族各民族,和百越民族所处生态环境相同或相似,仍不同程度地反映出百越文化的特点,创造出相应的文化类型——稻作文化。


          以上两种差异明显的文化,都是在与自然界做斗争,适应和改造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至于衣、食、住、行,也都属于物质文化范畴,这里就不多说了。



          第二类文化,即罗素所说的“对他人”。人是社会的人,要生存就必然与他人有所接触,而且要做到与他人和谐共处,以维持正常的群体关系和社会生活,这样就产生一整套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一个人在出生、成丁、老年、死亡、丧葬等人生的这些关口,都得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行事;又如求偶、结婚、建立家庭、离婚、夫妻、父母、子女间的行为、礼节、权利与义务以及财产关系等等,也都有一定的行为准则,是即婚姻家庭制度。这些制度先是约定俗成,成为人人遵守的习惯法,后来用文字肯定下来的就是成文法。一切法律和规章制度,以至伦理、道德,构成一个民族社会的行为准则,用以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与义务等,是即所谓制度文化(Institutional culture)。这是第二类文化。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是搞好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所必须做到的。


          第三类文化即所谓“对自己”或说人的主观行为。人们受外界影响而在思想感情上、认识上产生的波动、共鸣、希望、失望以及喜、怒、哀、乐等,通过不同方式吐露、宣泄和表达出来,由此创造出诗歌、音乐、舞蹈、戏剧、文学以及宗教信仰等等,是即所谓精神文化(Spiritual culture)。这是第三类文化。例如诗歌就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触景生情,即兴创作,以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方式,所谓形于中而发于言。唐代诗人刘长卿于一个冬夜往友人芙蓉山主人宅投宿,他独行于暮色苍茫的山径上,有感作诗曰:“日暮苍山远,天寒白屋贫,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杜甫《后出塞》“朝进东门营,暮上河阳桥。落日照大旗,马鸣风萧萧”,则传达出军队行进中的雄壮苍凉。南宋女词人李清照,痛恨宋高宗不思进取,残害忠良,偏安江左,愤而写出:“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上述三类文化在各民族的整体文化中并非互相孤立,而是在其功能的联系中,体现出文化的整体性。例如作为物质文化的生产工具的改进,是生产力提高的必要条件之一。生产力的提高则导致生产关系的调适和经济制度的改变,这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基于此种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则又会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例如封建社会的文学,一般都带有封建社会的烙印,表现出封建社会的价值观。


          这三类文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构成一种文化体系,并表现为不同层次的文化结构,即表层、中层和深层结构。就宗教文化现象说,兹以傣族为例。云南西南边疆地区的傣族(占傣族总人口半数以上),普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即小乘佛教。在傣族社会中几乎是每村一寺。在竹林掩映中,辉煌的寺庙和佛塔,以及菩萨、佛像和供品等,以物质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看得见,摸得着,可称为表层文化。小乘佛教的各种仪轨、戒法、僧阶等制度,以及节日禁忌等分别规范着僧俗人众的行为和日常生活,则是以制度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虽不可触知,但都见之于人们的行为活动,是为中层文化。至于佛教的宇宙观、人生观、天堂地狱、轮回果报等观念,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则是佛教文化的更深层次,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作为意识形态的深层文化虽是内隐的,但却在宗教文化中具有核心作用。例如在“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地区大量的寺庙遭到破坏,人们原本受到宪法保护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禁止。然而许多人的宗教信仰却深埋心底,并不因“破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而被破掉。因而“文革”结束后,许多民族地区出现宗教狂热,傣族村寨中被破坏的寺庙纷纷修复或新建,有的比过去更加辉煌,宗教信仰一如往昔。要解决意识形态问题,强迫命令是不能奏效的。



          二


          本文一开始已提出民族文物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也可以说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然而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形成、发展、演变甚至消亡的过程。因而在民族形成以前,人类创造的文化虽是文物,却不是民族文物。例如旧石器时代的石器,是人类制造的,是考古文物,而非民族文物,因为当时民族尚未形成,自然无所谓民族文化,也就谈不上民族文物。有一种意见,认为某一民族地区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物,就是该民族祖先所创造的,因而也就是该民族文物。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实事求是地去进行分析研究。1953年,笔者去青海循化撒拉族地区进行调查,着重探究撒拉族族源问题。当地黄河沿岸台地上的古代村落遗址中曾发掘出不少彩陶文化遗物,多马厂类型,被认为是蒙古人遗留下来的。但蒙古族先民创造的是畜牧业文化,并非彩陶文化;当然也非撒拉族先民所创造,因为撒拉族在元明时期才由他处移居循化。


          另一方面,现在商店出售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服饰,被用来展示或表演民族歌舞等,它反映了民族服饰文化的特点,但尚无历史意义和价值,也不能视为民族文物。


          总之,民族文物是历史上形成的,它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是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遗迹和遗物。可以说,自民族产生以来,凡具有历史意义、民族特点、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都是民族文物。既然是历史上的产物,是遗物和遗迹,因而是不可再造的。


          民族文物又可分为有形文物和无形文物,前者看得见,摸得着,是指各民族的物质文化,举凡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有关衣、食、住、行的一切器物、房舍,都属此类。各民族博物馆收藏的展品,大多数均为有形文物。由于建筑物、大型雕塑等所具有的固定性,有形文物中有的是不可移动的。新疆的交河古城、高昌古城、宁夏的西夏王陵、西藏拉萨布达拉宫、云南大理南诏德化碑等等都属此类。至于无形文物,一般说来,涵盖了各民族的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各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音乐舞蹈、习俗信仰、节日禁忌、生老死葬和家庭婚姻制度,以及各种习惯法、成文法、作为一个社会人的一切行为规范等等,均属此类。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维吾尔族集说唱与乐舞为一体的《十二木卡姆》以及纳西族的大型古典器乐《白沙细乐》,都是无形文物中的精华。至于《三国演义》、《水浒》、《西游记》、《红楼梦》以及唐诗、宋词,已不仅成为汉族文学中的经典,而且为许多兄弟民族所习颂。元朝学者萨都拉用《念奴娇》词牌填词咏南京石头城:“石头城上望天低吴楚,眼空无物。指点六朝形胜地,惟有青山如壁。蔽日旌旗,连云樯橹,白骨纷如雪。大江南北消磨多少豪杰。……”词中表达出强烈而感染人的苍凉情绪,亦堪称无形文化中的一个典范。


          1976年1月18日,周恩来总理与世长辞。清明节前后百万群众汇集在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用泪水、黑纱和无数花圈悼念总理,满腔悲愤化成缅怀周总理、痛斥“四人帮”的无数革命诗词。这些诗词风格各异,反映出作者不同的年龄和生活背景,然而篇篇都爱憎分明,战斗性强,矛头直指“四人帮”,反映了时代精神,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因而也是极为重要的现代革命文物。


          总之,民族文物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它与考古文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对研究民族文化史、民族经济史、民族制度史以及精神文化的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关于民族文物的抢救与保护,仍然是一个紧迫的问题。虽然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民族文物工作,20世纪50年代就开展了大规模的文物征集工作,使民族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各地以及民族院校建立的博物馆、文物室也征集和保护了不少文物。然而几十年的变迁,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在破“四旧”的运动中,大量保存在民间的民族文物首当其冲,遭受到极为惨重的破坏。由于解放前我国各民族中的绝大多数还处于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传统文化,主要是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在某些方面反映出封建性是很自然的事,然而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摧毁,实在毫无道理,若用历史上民族文物不可再造的特性来衡量,其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被重新纳入正轨。1984年文化部文物局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会议,对各地民族文物的抢救和保护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9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在自治区境内具有民族特色、历史特点和研究价值的反映北方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艺术、宗教信仰、节日活动等代表性的实物和场所,与少数民族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和纪念物,有重要价值的少数民族文献资料等,均属民族文物,应予保护。”而且指出:“对目前处于狩猎经济、游牧经济的各个少数民族有代表性的实物,应予保护。”


          尽管如此,如果按照少数民族文物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来衡量,我们仍然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首先,由于多年来民族文物的不断流失和遭到破坏,加之文物贩子的盗卖,因而对民族文物的底数可能是不大清楚的。其次,调查研究不够,搜集、抢救文物缺乏足够的目的性,事倍而功半。再次,应进一步加强保护文物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对民族文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自觉地去珍视和保护民族文物。过去有些古老的石碑,当地群众认为从碑上敲下些石头粉末可以治病,弄得石碑伤痕累累。有的反映社会制度变化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石碑,却被架在水沟上成为任人践踏的石板桥。上述青海循化黄河岸边台地上出土的彩陶罐,有的被用来作为淋浴盛水的罐子。家谱是反映民族社会和人口迁徙流动以及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侧面,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然而在反对宗教迷信活动中大量被毁,那些保存有家谱的人家也讳莫如深,不愿让人知道。如此等等,都说明对民族历史文物宣传不够,认识不够,因而也就不去重视和保护,更谈不上抢救了。


          搜集和抢救民族文物,并非简单的购买、交换、借用以至赠送的问题。首先必须和实地调查研究结合起来。要到某一民族地区搜集文物,应先深入了解该民族的传统文化,了解其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方面的特色、意义、功用及其发展变化。在这里,民族学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值得参考的。如果民族学的田野调查研究与民族文物的抢救和搜集工作结合进行,则可取得更好的效果。利用民族学田野调查研究方法中的参与观察和深入访谈,不仅能获取资料和信息,而且在亲自参与活动中进行观察,更能深刻地了解该件文物的意义和社会效用。例如20世纪50年代我们在景颇族地区做调查,景颇族在每年旱谷地春播破土的宗教仪式中,山官或头人先用一把竹制的手锄象征性破土,然后村民开始破土播种。原来景颇族在遥远的过去没有铁锄,竹锄是实际生活中的农具,后来有了铁手锄,取代了竹锄。这种竹手锄在我们调查的5个地区,仅在瑞丽县的雷弄山官辖区仍在使用,其他几个地区已经不再使用了,但这种竹手锄却保留在春耕播种的仪式中。直接参加春播仪式,使我们比较清楚地了解到竹手锄的文化内涵及其变化,从而有助于说明景颇族社会生产工具的变化和生产力的提高。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竹手锄,自然也就成了文物。


          其次,搜集到文物必须现场登记,包括编号、本族名称、附近他族的称呼、制作材料、产地、用途、来源、收集者、收集时间等,使有关这件文物的资料一目了然,成为“活文物”。有些考古文物功用不清,用法不明,依靠民族志的活资料,对了解某些考古文物的用法就会有所启发。例如西南某些民族烧制的肚子大、口较小的陶罐,有些还带有双耳,这些陶罐在现实生活中的用途和用法,就可能对新石器时代彩陶文化中某些器物的用途和用法的解释有所启发。



          再次,对无形民族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应尽可能使用摄影、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手段加以记录。例如表现民族特色的歌唱的声调特点,世俗舞和宗教舞蹈的不同表现姿态等等,虽有生花之笔,也难以惟妙惟肖地表现出来。如用录音、录像加以记录,则会栩栩如生地再现得十分真切。在这方面,利用影视人类学的知识和技巧是十分有益的。美国人类学家玛格利特·米德(M.Mead)较早使用电影机拍摄具有民族学学科含量的电影,即用电影形式反映民族志的内容,将其与一般的新闻纪录片区别开来,为发展影视人类学做出了贡献。


          我国于1956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与此同时,各有关民族调查组组织力量拍摄反映少数民族社会形态的民族志电影,包括有原始社会残余的社会形态、奴隶制社会形态、农奴制社会形态等等。这些民族志影视片反映了有关民族在民主改革前的社会面貌,同时也是有关民族社会改革的起点,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价值、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半个世纪过去了,今天的视听手段更为先进,更有条件抢救和保存各民族的有形与无形文物了。


          关于抢救和保护属于制度文化方面的民族文物,笔者认为在过去一直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物化了的制度文化如大瑶山瑶族石牌制的石牌,西藏和云南西双版纳农奴制社会维护农奴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等等,还有保存下来的。然而,如前所述,各民族在解放前绝大多数处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制度文化的封建烙印最为明显,因而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首当其冲。虽然如此,在改革时从这些社会的特点出发,制订相应的方针政策,以便顺利地进行改革,对它们进行研究又是十分必要的。


          各民族的制度文化,除有些民族具有本民族的成文法外,大量的表现为习惯法、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和各种社会制度。它们一方面规范着人们之间的道德、价值观和行为关系,即人与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规范着人与自然的关系,隐含着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鄂伦春族和鄂温克族关于狩猎和保护猎场,在习惯法中具有严格的规定,不得违犯。经营山地火耕农业的佤族和景颇族,其习惯法中对砍树烧山也有严格的规定。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地理生态环境是各民族的生存空间,在长期的适应和改造过程中,人与自然之间已形成一种可以调适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传统文化主要是制度文化表现出来,因而有些制度文化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否则一个民族的生计方式不可能千百年地长期延续下去。由此可见,制度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应是重点发掘的对象。


          作为古代百越后裔的傣族,创造了稻作文化。他们和水具有特殊的密切关系,从长期的稻作农业积累的经验中,深刻地认识到没有水源就没有稻田,没有稻田就没有人们赖以生存的大米,傣族地区也就不再是鱼米之乡。因而傣族人民赕佛要滴水,过新年要泼水,称为泼水节。一年一度赛龙舟,也和祈雨、祈丰年有关,音乐、舞蹈、文学、艺术也多以水为创作题材。农村中穿插迂回、密如珠网的水利灌溉渠道以及引水、分水和用水之规范,无不体现出千百年来傣族人民与水打交道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保护水源便成为传统制度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


          边疆傣族在普遍信仰小乘佛教的同时又虔诚祭祀祖先,认为佛祖只管来世,今世的平安幸福要靠祖先保佑,从而认真保护祖先归宿地“垄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三十多个大小不等的山间盆地,傣语称为“勐”,每勐均有“垄社勐”,即勐神林;600余个傣族村寨,每寨都有“垄社曼”,即寨神林,简称“垄林”。垄林即寨神(氏族祖先)和勐神(部落祖先)居住的地方,是水源之所在。垄林内的土地、水源、树木和一切动植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垄林内的树木不得砍伐,严禁狩猎和采集,更不能开垦土地和破坏水源。为了祈求寨神和勐神保佑人畜平安、五谷丰登,每年要定期举行隆重祭礼。


          西双版纳垄林内的森林植被、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在垄林崇拜的庇护下,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并无二致。全州自然保护区为24万多公顷,占全州土地总面积12.7%。1958年以前,全州有垄林1000多处,总面积约10万公顷,约占全州总面积5%,相当于今天国家自然保护区三分之一强。显然在国家颁行保护自然环境等有关法规之前,傣族的垄林文化起到了自然保护区的作用。由于人们严格遵守对垄林的行为规范,使垄林起到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雨量和温度的作用,农业生态系统获得良性循环。垄林崇拜可以说是体现了傣族人民淳朴的生态观,只不过是罩上了一层宗教外衣罢了。今天,在西部大开发中,为了保护傣族地区的生态环境,恢复在“大跃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的垄林,发扬傣族保护森林、爱护水源的优良传统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这种环境保护意识不再依附于宗教迷信,而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


          总之,民族传统文化中特别是制度文化,具有调适生态环境的功能,傣族如此,他族亦然。因此,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扬此种功能,去掉其迷信成分,加强其科学内涵,使其在现代化中继续发挥作用。同时,深入发掘制度文化中的物化形式,如傣族土司发布的有关文书、春耕用水的分水器等,应是民族文物保护与抢救的重要对象。


          大力发展文博事业,普遍建立民族博物馆,是保护和抢救民族文物的十分迫切的任务。无论是考古、科技、民族、民俗或其他专业博物馆,都具有收藏、保护、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的作用。这里仅说收藏和抢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博物馆事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就文博系统而论,1980年有博物馆365所,藏品612万件,到1999年发展到1356所,藏品930万件。如果加上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估计总数已突破2000所,藏品超过2130万件。这为文物的收藏、保护、展示和研究,创造了绝好的条件。然而其中民族博物馆却是寥寥无几,筹建了20年的“中国民族博物馆”,至今仍在筹建之中,各地民族博物馆收藏的文物也十分有限。“据粗略估计,馆藏近代民族文物约20万件左右,而且多为工艺品,不成龙配套”。这和上举我国博物馆的文物收藏数量存在的差距,实在是大得惊人了。这种状况与我国作为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多民族大国的地位是完全不相称的。在西部大开发的现代化浪潮中,在民族文物快速流失的严峻形势下,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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