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24日,消费者何山购买了两幅 “徐悲鸿作品”,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以 “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作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